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