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行为:

(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三)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