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下列行为:(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三)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