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