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