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