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因评审意见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