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宣传动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