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在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内寄存或者安葬。鼓励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再葬。无人认领的骨灰在殡仪馆存放超过两年的,殡仪馆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告六十日认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并将安葬情况存档记录。国家、省对骨灰寄存时间规定长于两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