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