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资源情况,组织制定年度取水用水总量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