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四条有效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