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