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