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