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