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制度,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答复。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