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的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