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