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