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贸易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各类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区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五)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七)山林、绿地、河道水域、港口水面、海水浴场水面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者负责;

(八)公路和铁路、轨道交通线路沿线,以及城市地下通道,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环境卫生维护的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