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政策指导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