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项目审查批复和初步设计将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的利用纳入设计方案的,按照工程项目设计费的10%处以罚款;

(二)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要求使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的,按照每标砖0.10元或者销售额的20%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