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产品的粉煤灰掺入量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过桥费,经交通征稽部门同意可实行包缴养路费;

(三)排灰单位自行利用或者用灰单位利用的粉煤灰,免收排渣费;

(四)利用粉煤灰的生产企业,每利用1吨粉煤灰可以提取1.5元,用于有关职工的岗位津贴;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适用以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