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供热项目,严格控制使用海水排灰工艺。现有的海水排灰工艺,应当根据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进行改造。

混入海水的粉煤灰不得存入粉煤灰综合利用贮灰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