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应给予经济扶持。金融、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政策给予低息贷款和贴息。

对开发利用林地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环境保护林的,应逐步实行生态效益经济补偿制度。

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经济组织、林业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依法筹集林业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资金和银行贷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