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沿海基干林带、水源涵养林等特殊保护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不得用任何方式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