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所有者可以拍卖宜林荒地,出租林地使用权,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

(二)使用期限;

(三)使用期限内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具体要求;

(四)使用期满,地上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归属;

(五)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