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