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