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六十八条有效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