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六十四条有效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