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