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五条有效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