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有效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