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七十二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