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一条有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