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四十五条有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