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