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二十五条有效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