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应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承担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城市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