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堵塞或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易产生有害气体的污水;(三)倾倒垃圾、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四)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沟(河)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堆放物料;(六)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