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堵塞或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易产生有害气体的污水;

(三)倾倒垃圾、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

(四)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沟(河)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堆放物料;

(六)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