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新建建筑配套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