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供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法保证供热区域安全稳定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