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供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新建住宅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前,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