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确保供热设施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供热经营企业不得使用达到报废期限的锅炉。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