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经营企业参加。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