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犬只收容及领养制度,建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并依法处置扣留、没收、无主、弃养、丢失的犬只。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