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