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在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