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诚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