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调整意见,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