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共场所和居民区按照规定配备保洁人员及设备,定时清扫、保洁,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果皮箱、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选址和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三)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四)公厕保持整洁,设施完好,按时开放;

(五)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运输,并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

(六)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等作业,时间安排科学、合理,作业现场及时清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