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