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